一、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是什么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如公司、企业等)。
二、主观要件
故意实施吸收资金行为,无需非法占有目的(此为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后者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
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指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营存款业务垄断权。
四、客观要件(核心四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需同时满足:
1.非法性: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如虚假销售商品)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社交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亲友、单位内部特定人员除外)。
五、立案追诉标准
个人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立案:
吸存金额≥20万元;
吸存对象≥30人;
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
单位满足:
吸存金额≥100万元;
吸存对象≥150人;
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
或存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亦应追诉。
综上,该罪的认定需紧扣“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特征,缺一不可。若未同时满足,则不构成此罪。
二、认定非法吸存罪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还需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标准,比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等情况。
三、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要怎么做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需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部分金额,应计入,但另有规定除外。
计算时,需收集资金流入流出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目等,确定实际吸收资金数额。若存在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情形,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此外,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该部分也计入数额。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证据和事实,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当我们了解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是什么后,还需要知道与此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一旦犯罪行为认定成立,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犯罪金额、造成损失等因素不同,量刑也有所差异。另外,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财物该如何处理,是返还给受害者还是另有规定呢?这些都是在面对此类法律问题时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如果您对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量刑标准、财物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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