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执行异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主要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情形。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可在执行异议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生效法律文书仅确定一方为债务人,需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债权人应通过另行诉讼,取得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来确定配偶的责任,之后再通过执行程序要求配偶履行债务。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可能会剥夺配偶的诉讼权利。所以,通常不能在执行异议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二、执行异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何法律依据
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若债权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可主张。执行中,若能证明债务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属实会裁定追加。
三、执行异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程序合规吗
执行异议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合规性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向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会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
但实践中,如果直接在执行程序追加配偶,可能会剥夺配偶的诉讼权利。因为未经审判程序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能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所以,若执行法院认为追加申请缺乏证据或法律依据,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救济。
在探讨能否执行异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成功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范围如何界定,是仅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还是在某些情况下会涉及到其婚前个人财产。另外,一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后,后续的执行过程中若配偶对执行提出新的异议,又该遵循怎样的法律流程来处理。如果您对这些关于能否执行异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拓展问题有疑问,或是想深入了解更多法律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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