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核心赔偿方式:金钱赔偿
精神损害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受侵害产生的无形痛苦,金钱赔偿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以下情形可主张: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纪念物、遗物)致严重精神损害。
法人/非法人组织无精神利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行为一般不支持,除非同时构成侵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二、辅助责任方式(非金钱,但可与赔偿并用)
除金钱赔偿外,侵权人需承担的辅助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典》第179条)。这些方式可直接缓解精神痛苦,常与金钱赔偿结合适用。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法院会结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综合考量:
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场合/后果;
侵权人获利情况、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综上,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为核心,辅以非金钱责任方式,需结合具体侵权情节及损害后果主张。
(注:以上基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细节分析。)
二、该用什么方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核心规则,结合以下要件综合认定:
一、核心要件:要约与承诺的一致
1.要约有效存在: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满足内容具体确定(包含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排除要约邀请,如普通广告、价目表)。
2.承诺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需内容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视为新要约),且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以到达时间为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83条)。
二、特殊形式合同的成立规则
1.书面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各方签名/盖章/按指印时成立;签名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
2.确认书形式:通过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约定签订确认书的,确认书签订时成立(《民法典》第491条)。
3.电子合同: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除非另有约定,如需审核)(《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
三、实质判断: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若当事人就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无争议,即使形式有瑕疵(如未签字但实际履行),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综上,合同成立的核心是“合意达成”,需结合要约承诺规则、合同形式及实质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三、该用什么方式好好抚养小孩
从法律角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好好抚养”需遵守以下法定要求:
1.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应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衣食住行)、医疗及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须确保入学),不得遗弃或虐待子女(《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家暴)。
2.平等行使监护权:父母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民法典》第105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第1085条),并有权探望子女(第1086条),直接抚养方不得阻碍。
3.尊重子女意愿:对年满8周岁的子女,在抚养权归属、探望方式等问题上,法院需考虑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日常抚养中也应尊重其合理诉求,保障人格尊严。
4.保护身心健康:不得让子女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如童工、危险行为等,需为其提供安全成长环境。
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如被追索抚养费)、行政责任(如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遗弃罪、虐待罪)。建议父母在法律框架内,结合子女实际情况履行抚养责任,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或教育机构获取综合指导。
当我们探讨该用什么方式赔偿一个人的精神损失时,除了常见的赔偿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精神损失赔偿的金额确定,它会受到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另外,精神损失赔偿的证据收集也至关重要,像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都能作为有力证据。若你在精神损失赔偿的方式选择、金额确定或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困惑一直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