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能否先行使物的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可行使物的抗辩权。物的抗辩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等物上的原因产生的抗辩。
在连带保证关系中,若存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物的原因的抗辩事由,如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主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影响债权实现等,连带保证人可以援用主债务人的这些物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因为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在担保关系中有一定的牵连性,主债务人的物的抗辩权若成立,连带保证人基于这种牵连性也可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承担不合理的保证责任。但需注意,连带保证人行使物的抗辩权时,要准确把握主债务人所享有的物的抗辩权的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确保抗辩理由充分合理。
二、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从哪个时间起算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起算点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从约定之日起算。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三、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是否为两年
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不一定是两年。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若甲、乙、丙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那就依此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直至甲还清借款”这类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首先遵循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法定的六个月执行,并非固定为两年。
当探讨连带保证人能否先行使物的抗辩权时,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在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此时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会受影响。另外,若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等情况,连带保证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这些拓展问题在实际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且复杂。若你对连带保证人行使物的抗辩权及相关拓展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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