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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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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4608人看过
导读: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的种类越来越多,从汽车、轮船到飞机,每天都有大量人员乘坐。而有的人为了报复社会,破坏交通工具,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影响。如果情节严重的,涉及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是什么?我们来看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1、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公共运输安全,而客观表现是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故意,这些都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对于此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情节一般的,也要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十分恶劣的,最高可以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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