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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在民诉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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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528人看过
导读:民诉中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是对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概括分类。一是“原告就被告”,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是基本原则;二是“被告就原告”,特定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是双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按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四是特殊身份诉讼管辖,如离婚双方为军人的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在民诉中是什么

一、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在民诉中是什么

在民诉里,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是对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概括分类。 一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能方便被告参加诉讼、便于法院调查取证等。 二是“被告就原告”,存在几种特殊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四是特殊身份诉讼管辖,如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等。

二、一般地域管辖会出现哪些特殊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存在多种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况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或状态,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当事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三、一般地域管辖存在什么特殊情形

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情形即“被告就原告”原则的适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五、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追索赡养费扶养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情形是对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规定,旨在保障原告的诉权实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便利。

在探讨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在民诉中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确定管辖法院后,若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若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无法有效适用,又该遵循怎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您对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的具体适用情形、管辖权异议处理流程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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