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郑勇律师2009年起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持有执业证号151xxxxxxxx243091,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办公室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毕业于四川大学,作为律所副主任及高级合伙人,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深耕刑事辩护近二十年,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300多件为刑事辩护案件,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成果显著。
博某案辩护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密切配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前期都判定博某有罪。但辩护团队坚持辩护,从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最终在二审中,成功说服法庭,直接改判博某无罪,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案决策
张某涉及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发现诸多疑点,果断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羁押。
吴某案转机
吴某滥伐林木案里,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控告吴某等人砍伐了其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郑勇律师先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未被采纳。在报捕阶段,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意见获采纳。侦查机关直诉后,郑律师提出涉案林木不在采伐管理范围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辩护意见,建议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作出了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杨某案裁定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经充分论证和辩护,他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
崔某案处理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梳理和分析,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对崔某不予起诉。
宋某案决定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考虑到宋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从犯等情节,提出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可了该意见,对宋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何某案判决
在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有帮助在押犯脱逃行为。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案量刑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束某缓刑,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毛某案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郑勇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毛某死缓,给了毛某重新生活的机会。
阿某案重判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决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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