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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工纠纷,为企业减损千万元的律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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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399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的社会现状下,律师的专业能力至关重要。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100件,尤其在建设工程、房产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曾代理一起建工纠纷,通过河南省高院两次再审,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出专业实力。
代理建工纠纷,为企业减损千万元的律师之路

一、执业概况:多领域积累丰富经验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以及人身损害领域(主要是交通事故,占比约5%)也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与诉求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主要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等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

三、再审审理: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认为原审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部分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求。

四、律师工作:减损千万维护权益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依法将该材料款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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