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专业背景
陈青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持有执业证号1371xxxxxxxxx1324,服务地区为菏泽,律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作为专职律师和律所刑辩团队带头人,他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二、复杂案件浮出水面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以来,梁XX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等盗版图书并销售,梁XX负责核心的采购、销售事宜,朱XX、梁XX分别负责两处印刷点的维修和管理。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认为蔡X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三、律师辩护精准发力
接受蔡X的委托后,陈青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还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轻判结果彰显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经重新核算后认定为838486元,其中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蔡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陈青友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专业分析法律适用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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