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陈青友,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他服务于菏泽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执业期间,他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主要涉及刑事、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领域,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案件背景
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蔡X等人提起公诉,案号为(20XX)鲁1XXX刑初XX3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并销售,梁XX负责核心的采购、销售事宜,朱XX、梁XX分别负责两处印刷点的维修和管理。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认为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
接受蔡X的委托后,承办律师陈青友作为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青友律师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同时强调本案中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经重新核算后认定为838486元,其中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蔡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律师价值体现
陈青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多方面价值。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链,锁定蔡X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并提出针对性无罪辩护意见。同时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轻判,梳理蔡X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有利情节,提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建议。此外,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让法院充分考量蔡X的从宽处罚情节,争取到缓刑判决,降低刑事处罚影响。并且专业分析法律适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把控案件辩护方向,实现罪与罚辩护的双重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