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验丰富
钱飞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现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他,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为个人与企业客户提供高质量、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代理产品责任案
在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告无缝钢管用于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且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积极应诉抗辩
钱飞律师代表被告XX公司进行了有力抗辩。被告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同时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货物由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原因,现场勘验货物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外,被告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等以查明事实。
质证与事实认定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都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原告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第三人对部分证据的三性无法确定或提出异议。被告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等证据,原告和第三人也发表了质证意见。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及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
胜诉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钱飞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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