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9年开始在江西九江执业,现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还是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执业以来,他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纠纷、公司经营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有争议,经另案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发包方主张权利。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4,044,491.71元,并获对应29%份额工程款。陈XX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工程款1,051,567.84元。
律师代理
王泽明律师接受第三人B公司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有异议。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发包人A公司,依据的是前案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第三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裁判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典型纠纷。案件核心在于实际施工人身份及权利份额的认定依赖先前确权判决,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被固定,在多层法律关系中准确界定各方诉讼地位与责任边界至关重要。王泽明律师在本案中帮助第三人B公司厘清责任边界,避免了其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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