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深入实践,其中成功办理刑事及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职务与社会活动
陈俊全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和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此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法学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搭建平台。同时,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参与到特殊群体的矛盾化解工作中,体现了他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价值。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合规管理等,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在刑事案件中,他为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他通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努力为客户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等有利结果。
代表性案例之林某某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深入的法律分析,为林某某进行辩护。他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入手,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在庭审过程中,他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与公诉机关进行激烈的辩论。最终,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使林某某免受刑事处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代表性案例之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案件。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李某构成涉黑犯罪,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研究。他发现案件证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且对李某的行为性质进行了重新分析。在辩护过程中,他提出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经过艰苦的努力和充分的论证,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为李某减轻了刑事处罚。
代表性案例之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积极为杨某进行辩护。他通过与杨某及其家属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辩护过程中,他从案件的起因、杨某的主观故意、行为的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杨某的行为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成功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使杨某避免了刑事诉讼的困扰。
代表性案例之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陈某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在庭审中,详细阐述陈某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并且陈某具有悔罪表现等观点。通过充分的辩护,法院最终判处陈某缓刑,使陈某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回归社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
代表性案例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最初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的挑衅行为,属于“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还为蒙Xx提出了一系列量刑情节,如自首、获得对方谅解、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七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对七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这一案例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能力。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众多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秉持执业理念,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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