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沈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2010年开始在成都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8664。她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等职务。自执业以来,她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代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案件背景
原告刘X与被告张X于2010年网上相识恋爱,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育有一子张X某。婚后双方因感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刘X于2018年5月首次向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4月,刘X再次起诉,被法院以未经6个月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2019年6月,刘X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办案经过
沈辉律师作为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与张X沟通交流清楚基本案情后,详细询问了其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之后,她将答辩状和调查令申请书发给张X确认,并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刘X某银行流水等信息,以此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沈辉律师还整理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用以确认张X某抚养权的归属。与当事人核对材料后,沈辉律师将代理词发予张X确认并提交法院。2019年8月、10月,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结果
2019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张X离婚;婚生子张X某由被告张X抚养,原告刘X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至张X某独立生活时止;位于高新区的房屋归原告刘X单独所有,按揭贷款自判决生效次月起由刘X独自承担,被告张X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位于XX区的房屋由被告张X单独所有,剩余按揭贷款自判决生效次月起由张X单独承担,原告刘X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汽车由被告张X单独所有;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补偿款155844.62元;驳回原告刘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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