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深耕
吴静律师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7342。她在中国政法大学深造民商法,拥有浓厚的法学理论底蕴。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乌鲁木齐,办公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领海大厦9楼。多年来,她深耕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以及公司与并购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公司纠纷和合同纠纷领域。执业至今,吴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仅婚姻家事相关案件就成功办理50余件,在这些专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多元法律阅历
吴静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阅历。早年她在行政单位任职多年,还曾在法院系统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处理。这种多方面的经历使她对法律实践有着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此外,她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这些企业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她能够凭借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经典案例胜诉
吴静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即代理物业公司应诉获胜,法院驳回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请求。某物业公司因原外包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身亡,被该员工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物业公司自事发当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物业公司。原告方主张,物业公司在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通过开会、通知体检、发送面试及录用短信等行为,对原保洁团队进行了直接管理和招用,应与死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物业公司则辩称,其与保洁公司之间是合法的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打卡要求等均是基于外包合同履行的正当监督义务,不构成直接的用工管理。并且死者系保洁公司员工,工资由保洁公司发放,且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采纳了吴静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认定,死者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物业公司发送面试、体检通知等行为,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前的磋商阶段,不能等同于实际用工管理或劳动关系建立;死者生前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其自身参保情况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突出法律价值
在这起案件中,吴静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法律实务能力。她精准定位案件核心,有效切割法律责任。紧扣“服务外包”的法律性质,成功向法庭阐释了外包管理与直接用工管理的本质区别,通过梳理合同、通知函、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链条,清晰呈现了保洁人员仍隶属于原保洁公司的事实,将物业公司的责任风险有效隔离。同时,她敏锐捕捉关键事实,锁定制胜法律要点。在案件审理中,敏锐地发现并着重论证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程序性前提问题,通过提交户籍证明等证据,牢固确立了死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理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
此外,她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引导法院正确裁判。针对原告方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理由的主张,准确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阐明该情况仅影响劳务关系的性质认定(是否可按工伤处理),但并不反向赋予超龄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淆。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避免了潜在的巨额工伤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物业服务行业普遍采用的、合法的业务外包模式,明确了发包方合理监督权的边界,有利于企业在合规框架下灵活用工、管控风险。吴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她在法律实务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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