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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刑事与婚姻律师王谦:成功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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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763人看过
导读:王谦律师自2010年起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他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婚姻家庭领域,同时也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中在(2012)南商初字第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合法权益,追回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
山东青岛刑事与婚姻律师王谦:成功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业基本情况

王谦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951692,自2010年开始在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历。该律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王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资深团队负责人。他秉持着“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以案情复杂、争议巨大著称,王律师均能凭借其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他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同时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借款纠纷案件详情

在(2012)南商初字第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1委托王谦律师代理其诉讼。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计算至xxxx年x月x日,上述合计人民币xx万元),以及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对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人民币xx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xx号)。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原告追索未果,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而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该借款的抵押人,相关抵押物已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对于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分别在相关具结书、保证书上签字并承诺对被告XXxx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表明两被告自愿作为被告XXxx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某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xx元,自xxxx年x月x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提供抵押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同物抵押按登记时间顺序及登记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某某2负担。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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