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刑事业务多年
李宏瑞律师在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主要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自执业以来,李宏瑞律师便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过100起。他还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种类型。在众多案件类型中,他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并且取得过二审改判无罪的出色效果。在其办理的案件中,多数都获得了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处罚的良好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秉持精准辩护理念
李宏瑞律师有着明确的执业理念,即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力求做到精准分析案情,制定最适合当事人的辩护策略。他深知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重大影响,因此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无论是面对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还是相对简单的普通刑事案件,他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投入到辩护工作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细节。
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典型案例
在李宏瑞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颇具代表性。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调查,在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全面查阅卷宗制定策略
接受委托后,李宏瑞律师将核心辩护目标确定为“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全面查阅了卷宗材料,其中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细致研究,他精准梳理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在深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李宏瑞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并从多个维度展开辩护。
首先,他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某某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再者,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最后,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庭审充分辩护获有利判决
在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了辩护意见。他重点阐述了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并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他的每一个观点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每一次辩论都逻辑清晰、有理有据。他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技巧,全力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充分证明了李宏瑞律师在该案中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处罚结果。
展现刑事辩护专业实力
从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可以看出,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并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庭审过程中,他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与法官进行良好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也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相信在未来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李宏瑞律师将继续秉持精准辩护的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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