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王谦律师是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其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951692,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青岛,联系地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他自2010年便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他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资深团队负责人,秉持着“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
执业领域与案件成果
王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经手的案件类型多样,其中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以案情复杂、争议巨大著称。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王律师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能够为案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他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在这两个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详情
在(2012)南商初字第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谦律师接受原告某某1的委托,为其处理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服务中心、被告某某2的借款合同纠纷。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包括原告律师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同时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及逾期利息xx元。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分别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收费金额未超出《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王谦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为原告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原告拿回欠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王谦律师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王谦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以及借款合同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