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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聚焦多类型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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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13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深耕刑事、民事领域,专精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有丰富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还担任多个协会职务和企业法律顾问。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聚焦多类型刑事诉讼

执业背景简介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踏入法律行业,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开启了执业生涯,至今已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达800余件,在法律界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核心专长领域

陈俊全律师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占其承办案件总数的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民事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常年为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展现出了全面且深厚的法律素养。

典型刑事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面对复杂的案情和严峻的指控,他深入调查、仔细分析,最终使得李某仅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减轻了处罚。还有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他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让杨某获得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中,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蒙X寻衅滋事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等七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冲突中双方持械斗殴,造成蒙Xx、韦X等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应追究聚众斗殴罪刑事责任,且建议了相应量刑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陈俊全律师提出两点重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挑衅路过的蒙X、韦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报复;且蓝xx等人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过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等情况,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判定与陈俊全律师的部分观点有出入,但在量刑方面,法院的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其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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