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职务与理念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他在行业内也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也反映了他积极参与公益和行业建设的社会责任感。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范建议。在处理案件时,他会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对于刑事案件,他会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对于民事案件,他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典型刑事案件辩护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案件证据,为林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件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在李某涉黑案中,陈俊全律师经过艰苦的辩护工作,成功为李某辩护,最终案件只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避免了更严重的罪名指控。这一结果不仅为李某减轻了法律责任,也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寻找有利于杨某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法庭上进行了精彩的辩护,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在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陈某进行了全面的辩护,最终陈某获得缓刑的判决。他从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为陈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人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追究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在罪名认定上未被完全采纳,但在量刑方面为蒙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总结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良好的辩护结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他在行业内担任的多个职务,也使他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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