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现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此外,陈俊全还担任着多项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执业服务方向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在其承办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案件数量积累
自执业以来,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达800余件,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件处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林某某案辩护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担任辩护人。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证据,为林某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林某某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引起了广泛关注。陈俊全律师在该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在辩护过程中,他有力地指出部分指控证据的不足和不恰当之处。经过努力,最终李某的案件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幅度降低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罚。
杨某伤害案
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里,陈俊全律师全力以赴为杨某进行辩护。他充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在庭审过程中,他据理力争,从案件的起因、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最终,杨某也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一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
陈某猥亵案
陈某因涉嫌猥亵罪被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积极寻找对陈某有利的证据和情节。在辩护过程中,他强调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案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经过努力,陈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处罚,给予了陈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蒙X寻衅滋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人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公诉机关认为七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陈俊全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蒙Xx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人员,导致争执发生,蓝xx等人与对方事前素不相识,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陈俊全律师还指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过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陈俊全律师对案件定性的观点未被完全采纳,但在量刑方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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