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根基。他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目前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多年来,陈俊全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丰富办案经验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达800余件。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重大案件中,他成功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
典型案件成果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策略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最终使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他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将罪名从涉黑罪辩护为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为李某争取到了更轻的处罚。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律师的努力,杨某获得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他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
具体案例剖析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此外,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陈俊全律师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后,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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