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王谦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951692,自2010年开始在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该律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王谦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也是资深团队负责人,秉持“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青岛。他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争议巨大,但他均能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借款纠纷案件背景
2012年,王谦律师代理了原告某某1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服务中心、被告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月12日,原告某某1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合同约定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王谦律师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谦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同日,原告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xx号)。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对借款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收费金额未超出《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可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与影响
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谦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办案能力,为原告成功追回欠款及相关费用,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王谦律师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也为其在法律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同时,这也展示了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能力,进一步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和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