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张宓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8635,自2019年起在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她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同时担任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还是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深耕婚姻家事及公司领域,尤其在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70%,在离婚纠纷等细分类型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劳动争议案案情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范某某律师、张宓律师。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则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
三、案件审理过程
2025年6月19日法院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并就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为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判决理由方面,关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原告主张权利未超仲裁时效,诉讼请求增加部分可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应按约定折算支付。关于加班工资,被告规定调休期限低于规定且未否认加班事实,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关于年休假工资,2023年部分超仲裁时效,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关于两被告责任,劳动关系经三方协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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