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有着多地的工作、实习、交流经验,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这些丰富的经历为她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展示出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情况与擅长领域
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俞雯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一职,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她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俞雯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实务上积淀深厚,特别擅长房产纠纷。她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100余件相关案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除房产纠纷外,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所涉足,涉及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等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也有深入的研究。
专业能力与获得荣誉
俞雯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拥有英语六级证书、雅思7分的成绩,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这些多元化的技能让她在处理一些涉及国际化、财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俞雯律师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她曾被评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还当选为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同时,她还是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及时取得石XX书面确认,导致损失扩大,遂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对租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充分展现了俞雯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代理能力,通过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分析,最终帮助客户在二审中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案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某X、谭XX。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某X、谭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胡某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8元,由原告负担。该案件中,俞雯律师通过积极参与调解,为被告避免了高额索赔,并促成了双方的和解,体现了其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灵活的解决问题能力和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专业素养。
助力客户成功收房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被告公司与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汪XX律师,第三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在此案中,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论,帮助客户解决了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的问题,最终成功收房,体现了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