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安徽宿州刑事与债权纠纷律师刘刚: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安徽宿州刑事与债权纠纷律师刘刚: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20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21037419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98715696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刚律师,安徽宿州本土资深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深耕法律领域13年,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帮助当事人超2万人,服务好评率100%,综合评价5.0分(超越99%同专业律师)。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身兼中级经济师职称与证券从业资格,任职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办理多起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始终以严谨态度、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
更多>
导读:刘刚律师自2012年起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领域。其具有扎实法学理论与丰富实务经验,还曾参与多起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案。如成功代理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安徽宿州刑事与债权纠纷律师刘刚: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2年起,他开始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在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凭借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刘刚律师在多个专业领域都展现出优秀的业务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他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这使得他拥有完整的专业资质和跨领域的知识储备,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多维度的法律支持。

秉持执业理念

刘刚律师始终坚守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他将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全身心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里,他十分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不管是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疑难的案件,他都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力求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竭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且负责任的法律服务。因为他优秀的办案能力和高尚的职业操守,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高度认可,还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称号。

参与重案办理

在执业过程中,刘刚律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他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这些案件往往证据繁多、法律关系复杂且社会影响较大,但他凭借着严谨的办案思路与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在案件中深入分析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且有效的法律帮助。他在这些重大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进一步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代理交通事故案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其妻子赵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和于乙、父母赵X与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便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该公司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需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思维,为五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宿州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也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这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体现了刘刚律师优秀的业务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