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执业经历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便开始了自己的律师生涯,至今已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一庞大的案件数量为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其中成功办理刑事及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他在刑事领域的专注和专长。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刑事案例
在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陈俊全律师的努力下,林某某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还有李某涉黑案,原本被指控涉黑的李某,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实现了轻判。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杨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里,陈某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巧。
蒙X寻衅滋事案辩护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理由是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他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未按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情节,蒙Xx也获得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执业理念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执业过程中,他不仅专注于案件的办理,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和称谓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认可和社会责任感,他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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