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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民商事诉讼律师王帅龙:处理交通事故与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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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82人看过
导读: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起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于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他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尤其在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及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五百余件案件,成功处理多起典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高额赔偿。
绍兴民商事诉讼律师王帅龙:处理交通事故与债权债务纠纷

执业基本情况

王帅龙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自2020年开始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其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绍兴,律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王律师还是工会调解员,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

业务范围广泛

王帅龙律师的执业领域十分广泛,全面覆盖了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种“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使他能够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满足不同客户在不同法律事务上的需求。

交通事故典型案一

2023年5月18日,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站立的行人(死者),造成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三原告系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案一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有序推进维权工作。首先进行证据全面固化,系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为索赔奠定坚实基础。其次针对性应对多重抗辩,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最后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划分,结合死者年龄、当地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各项损失,明确总损失金额,并依据事故主次责任,主张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承担30%责任。

案一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典型案二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区域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水泥路与柏油路高度差0.08m),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系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合计662XXXX7984元(原告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

案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共同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稳步推进维权工作。一是证据固定与梳理,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二是核心法律论证,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已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应对被告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四是合理核算诉求,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

案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249.18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11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5173元。

王帅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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