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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擅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法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自首减刑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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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27人看过
导读:高志博律师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自2013年执业以来承办超1000起案件,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类犯罪案件。在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家属在法院阶段委托高律师。高律师阅卷发现漏洞,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情节,成功减少刑期。
哈尔滨擅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法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自首减刑期案

执业背景

高志博律师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核心成员,担任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以及婚姻家庭团队主任等重要职位。他于2013年开启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超过十年的丰富经验。高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为其专业的法律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高志博律师承办案件数量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的案件就有百余起。他的业务范围广泛,尤其擅长处理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同时,对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此外,他在未成年人犯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亦有涉足,展现了全面且专业的法律素养。

高志博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还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所专长。他还担任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的法律顾问,体现了其在法律实务中的多面能力和专业认可度。他秉持“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的服务特点

高志博律师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展现出了独特的服务特点。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量刑情节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在接到案件后,他会第一时间全面深入地研究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从众多证据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线索。

在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中,高律师始终保持耐心和专业,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经过,为他们解答法律疑问,缓解他们的焦虑情绪。同时,他注重与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的审查,高律师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他会仔细分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会提出合理的质疑和辩护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紧跟法律的更新和变化,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量刑方面,高律师会全面收集和整理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并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努力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哈尔滨法院阶段为掩隐罪争取自首情节案详述

本案中,被告人郝XX和许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具体情况是,2024年7月,被告人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了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并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其名下建设银行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储蓄银行,后将该款项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同日,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被告人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被告人郝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后前往银行将该款项全部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

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郝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家属并没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才找到了高志博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大概率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高志博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没有轻易放弃。他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细节。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检察院在量刑时,未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在卷宗中显示,被告人是在接到派出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的,这符合自首情节的认定条件。

高志博律师抓住这个检察院的量刑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从而对刑期进行了降档处理,为被告人减少了刑期。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导致被告人在检察院门口有一些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有律师介入,就可以避免当事人做出不当行为,并且律师可以在这个重要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争取更好的量刑结果。

其他同类案例

除了上述案件,高志博律师还成功代理过辛某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案中,被告人刘XX、柏XX、辛XX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0XX年X月XX日至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被告人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XX的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公安机关分别对三被告人采取了不同的到案措施,辛XX被抓获归案,柏XX经电话传唤至指定位置被抓获,刘XX经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可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高志博律师为被告人辛XX进行辩护,他提出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考虑到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法院适用该解释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辛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高志博律师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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