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问题是不少人会面临的法律难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陈建平律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毕业于南京大学的他,专注全国劳动、工伤案件,团队办案经验丰富,累计处理案件上千件。
接下来要讲述的是陈建平律师办理的一起衢州工伤案件。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高XX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11月13日起解除,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40,886.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310元。
一、案件受理与分析
2025年9月17日,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陈建平律师及其团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与分析。工伤待遇案件通常涉及多项法定赔偿项目的计算,双方在赔偿金额、责任划分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策略的确定
陈建平律师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调解策略。他向仲裁庭清晰陈述了申请人因工受伤的事实、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及据此计算出的各项法定待遇,展现出扎实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他客观评估了裁决程序可能面临的周期、执行风险等因素,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确定了通过调解实现快速、有效获赔的核心目标。
三、多轮协商与调解方案制定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建平律师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专业、务实的协商。他一方面坚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了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调解意愿。他巧妙地将赔偿总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后续医疗费报销的配合义务等核心问题一揽子纳入调解方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灵活的谈判技巧,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四、达成调解协议与案件结果
最终,双方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XX30,000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伙食费、护理费等),该款项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若逾期支付,被申请人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申请人高XX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医药费的工伤保险报销手续,报销所得款项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确认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的处理依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也体现了陈建平律师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服务理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