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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乌鲁木齐多领域律师推荐,善解复杂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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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318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执业,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如二手汽车买卖欺诈案助消费者获退一赔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2026年2月乌鲁木齐多领域律师推荐,善解复杂纠纷

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任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的职业经历与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广泛的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丁婷律师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企业破产业务也是她的专长之一,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刑事案件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服务企业与担任顾问情况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手汽车买卖欺诈案代理详情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经销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经销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委托人遂向法院起诉,提出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经销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且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称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经销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部分费用,驳回其他诉求。经销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经销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经销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中,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详情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律师团队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此案件中,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还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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