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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处理复杂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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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085人看过
导读:张烜墚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他曾任检察官5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取得无罪案例150余件,诸多案例成果显著,还研发了多门刑事辩护课程。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处理复杂刑案

法律职业多领域历练

张烜墚律师拥有丰富且多元的职业经历。他曾有过5年检察官工作经验,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工作期间,办理了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这段经历让他深入了解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流程,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此后,他还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进行工作锻炼,进一步拓宽了视野和阅历。2015年转岗成为律师后,他在继续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用3年时间恶补民事和行政法律知识,实现了刑、民、行三大法律领域的融会贯通,这为他处理各类复杂法律问题,特别是“刑民行”交叉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丰富的办案成果

张烜墚主任带领团队成绩斐然。执业以来,他们办理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各类无罪案例150余件,其中不乏法院无罪判决,还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解保当事人重获自由的案例。例如办理的李某敲诈勒索二审改判无罪案,入选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黄金37天或者14天),张烜墚主任亲自办理的捕前阶段介入的案件,不批捕概率在75%左右。研发《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八步法”》当年,他亲自办理的8个捕前辩护案件中有7个不批捕。此外,还有大量改变定性,将重罪名轻罪名、重刑期变轻刑期、实刑缓刑的成功案例,其代理的二审案件绝大多数也收到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结果。

首创“捕前辩护”概念

张烜墚主任结合自身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经历,深知批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分水岭。他认为不批捕的当事人后面有很大概率会无罪或者判缓,而批捕后想实现无罪则困难重重。基于此,他带领靖霖天津所非常注重捕前辩护,力争将有问题的案件狙击在审查批捕阶段。2021年,张烜墚主任总结出《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八步法”》,并首次提出“捕前辩护”概念。他还在全国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以及北京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上和广大律师分享该方法及概念,得到业内同仁的热烈反响,不少律师运用此方法取得不捕结果后还会与他分享成功喜悦。按照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不批捕率一般在20%-30%,而张烜墚主任亲自办理的捕前辩护案件,只要介入及时,不批捕概率在80%左右,这一成果充分证明了“捕前辩护”概念和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实战派接地气的辩护思路

在刑事辩护中,张烜墚主任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他认为刑事辩护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无罪的人不受刑法错误的追究,让有罪的人能够罚当其罪,避免因司法机关过度强调打击犯罪而对当事人不当重判。他坚决反对夸夸其谈、纸上谈兵的辩护方式,主张通过深入细致的研判案件,制定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凭借丰富的工作经历以及十几年来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经验,他在制定辩护方案时比常人有着更为全面的思考,方案脚踏实地,更易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良性沟通与敢于碰硬相结合

张烜墚主任认为在当下司法环境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普遍较高,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倾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对案件事实足够了解,发表的意见足够专业,并且掌握沟通的方法技巧,那么律师意见被采纳的概率就会较高。所以,靠专业是可以得到司法机关承办人尊重的,多数案件不需要“死磕”也能取得较好结果。但他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错捕”案件、受地方势力干预的案件、人情案或关系案等。在这些案件中,良性沟通可能难以发挥作用,此时律师就要敢于亮剑,敢于斗争,敢于直言,敢于碰硬。在一个诈骗案件中,庭审结束签笔录时,法官给当事人另一名辩护人打电话让劝当事人认罪认罚,张烜墚主任当场表示,把律师证撕了也不会劝当事人认罪认罚。正是这种敢于较真碰硬而且非常执着的精神,使他帮助众多当事人洗清冤屈,重获自由。

典型案例彰显能力

以单某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为例,上诉人单某因“与他人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张烜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未局限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而是充分听取单某本人的辩解,发现单某并非主动追逐竞驶,而是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为寻求庇护驾车前往派出所,在警方认为无实质危害后驾车离开,途中被他人追逐并最终发生事故。基于此,律师判断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重大问题,立即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法申请调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以还原事件的完整经过和前因后果。在获取并分析相关证据后,律师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向公安机关提交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单某的行为不符合“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驾车逃离是在被追逐下的被动反应,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单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单某被无罪释放。在本案中,张烜墚律师打破指控思维,还原完整事实,精准定性,区分罪与非罪,将辩护工作重心前置到侦查阶段,实现了刑事辩护中效率最高、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之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烜墚律师凭借其丰富的职业经历、卓越的办案能力、独特的辩护理念和方法,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刑事辩护领域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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