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深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根基。自2009年开始执业以来,他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411xxxxxxxx70435,现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不仅如此,他还曾在20102012年期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方面尤为专精,这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有突出表现,承办职务犯罪相关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处理合同诈骗案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了一系列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以及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秉持执业理念
李鉴春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无论是复杂的刑事辩护案件,还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他都能以专业的视角和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坚守自己的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李鉴春律师处理的各类案件可以看出,他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对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有深入的理解,能够从案件的细节中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他能够清晰地划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他的这些能力和经验,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实际的利益,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总之,李鉴春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背景、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执业操守,成为了河南周口地区法律界的优秀代表。他在法律领域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将继续为当事人和法治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