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书面合同引发的材料款纠纷
原告崔XX自2021年底起向被告胡某X经营的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因朋友介绍且初期付款准时,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交易通过微信完成。合作规模扩大后,崔XX要求结算68万余元货款时,胡某X拒不认账,辩称主体不适格、款项有争议、对货物处置价格有异议。
二、律师介入制定证据策略
邹鹏鹏律师接受崔XX委托后,面对“无书面合同”“无本人签字”“多工地分散送货”等法律难点,制定了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主线,送货凭证为辅助”的证据闭环策略。她详细梳理长达三年的数千条微信记录,还原每笔订单的下单人、收货地和付款逻辑。
三、法院认定买卖关系与责任
法院经一、二审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虽缺乏书面合同,但微信记录显示胡某X主动协商合作、发送工地定位、参与价格磋商并安排付款,足以认定其为合同相对方。胡某X辩称送货单签名是手下人员或他人,微信记录证实这些人员受其指示或为其管理工地,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法律责任由胡某X承担。法院还采信了邹鹏鹏律师整理的结算金额。
四、律师价值体现在多方面
在本案中,邹鹏鹏律师价值显著。一是深度挖掘电子证据并体系化呈现,将零散微信语音、定位、截图转化为法律认可的逻辑链条,锁定胡某X债务人身份。二是成功应对“签名造假”抗辩,不依赖笔迹鉴定,通过证明收货人与胡某X的雇佣关系确立其法律责任。三是精准核算财务账目,协助客户整理详尽对账表格,确保诉请金额获足额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胡某X支付崔XX货款688,176.50元及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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