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合伙人。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多年来,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积淀。
案件承办概况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展现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会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为企业制定合规方案,防范法律风险。在日常经营中,他为企业合同审查、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等提供专业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例如,在企业面临重大商业合作时,他会对合作协议进行细致审查,确保企业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刑事辩护成果
陈俊全在刑事辩护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如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不起诉处理;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杨某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案辩护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他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情节辩护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提出蒙X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他还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还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上综合考虑了他提出的相关情节,体现了他在辩护过程中的努力和专业价值。
公益与社会责任
作为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陈俊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沟通技巧,在监狱中调解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促进监狱的管理和改造工作。同时,他作为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也积极参与律协组织的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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