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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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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49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2021年起执业,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深耕房产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超百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她还涉足公司、婚姻家事、经济等纠纷。典型案件有“天价违约金”案,助委托人降低赔偿;“购房款被截留”案,帮客户成功收房。
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争议

教育与执业背景

俞雯律师教育背景优秀,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攻读研究生,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硕士毕业后,俞雯即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多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两百亿元,理论与实践经验兼备。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为南京,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是该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

专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俞雯律师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其擅长的领域还包括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在专业能力方面,俞律师拥有英语六级、雅思7分的英语水平,还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律所职务与社会荣誉

俞雯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这表明她在律所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得到高度认可。此外,她还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她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体现了其在学术上的优秀表现;获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是对她在律师行业工作的肯定;成为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积极履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同时还是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天价违约金”案办案过程

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确不再购买房屋。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再审阶段,俞雯律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提交了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基于此新证据,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天价违约金”案结果与价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俞雯律师价值凸显。在一审败诉、面临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扭转败局。敏锐意识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与固定,为后续违约金调整创造了条件。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挽回近50万元经济损失,全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购房款被截留”案办案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委托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

“购房款被截留”案结果与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适用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这一案件再次体现了俞雯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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