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龙成
龙成是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4893。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十余年法律执业经验。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近五年,深谙政务运行与制度逻辑。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四川省律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他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房产纠纷领域,尤其擅长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特大制造毒品案案情
这是一起重大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谢X、沈X共同预谋并出资,购买大量制毒原料麻黄素,在成都市XX区租赁房屋内及河边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晶体1814克(含量57.6%)及褐色液体1912克(含量34.2%),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谢X被指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负责联系购买制毒原料、提供部分资金、协调转运工具,并参与商议和查看制毒进展。谢X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情节,案发后被以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面临极重刑罚。
制定务实辩护策略
龙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谢X的一审辩护人。面对毒品数量巨大、当事人系主犯且具有前科等极为不利的局面,他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制定了务实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尊重案件基本事实,未作无罪辩护,而是着重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
围绕量刑情节辩护
其一,强调谢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其二,结合案件具体分工和出资比例,提出谢X的作用相对于另一主犯彭X较小的辩护意见,虽未获法庭认定为从犯,但为法庭全面衡量各被告人罪责提供了视角;其三,从人情角度,提请法庭考量谢X的家庭情况。
实现法定最大限度从宽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虽然认定谢X系主犯,但在量刑上区别于作用更为突出的彭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谢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的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最大限度从宽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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