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自2014年开始在杭州执业,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他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
案件背景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但中XXX未按约付款,环保XX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5年2月4日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5日,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法院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双方诉求与证据出示
环保XX委托潘登等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环保XX诉称中XXX尚有余款241200元未付,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和利息损失。为此,环保XX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中XXX辩称因环保XX产品有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未付款,还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并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等证据。
庭审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在庭审中,双方对对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环保XX提供的供货合同书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中XXX的自认,对提货单和对账单的证据效力也予以确认。对于中XXX提供的部分证据,因环保XX提出合理质疑且中XXX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未予确认部分证据效力。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环保XX向中XXX提供了544吨石膏砂浆,中XXX除交纳托盘押金1000元外未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合法有效,中XXX应按约付款,其以质量问题抗辩不成立,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进行了相应分配。潘登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作为原告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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