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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法律十余载,张居宽律师以专业与担当为企业和当事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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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547人看过
导读: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他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公司、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等多领域法律事务。秉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理念,凭借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赢得广泛尊重与信赖。
深耕法律十余载,张居宽律师以专业与担当为企业和当事人保驾护航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历程

张居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2004年投身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踏入律师行业,2009年开始独立执业。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与主任律师,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资质。多年来,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独到的见解。

二、丰富的办案经验

从2009年至今,张居宽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余件。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以及作为省财税委委员的身份,使他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的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经典案例展示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诉至法院。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还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

四、执业理念与客户信赖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寻求及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他树立精品意识,深刻理解委托人对维护自身权利的价值取向。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他能快速准确地把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质,合理有效地预见和处理相关法律风险。他以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当事人,都能在他的服务中感受到楚珺律师诚信、专业、勤勉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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