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此外,他还兼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法律实务和纠纷解决领域有着广泛的参与。
擅长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案件。在合同纠纷方面,无论是企业经济合同中复杂的利益纠葛,还是民间常见的租赁、委托等合同争议,他都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在交通事故领域,他能够为受害者争取合理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在刑事辩护上,其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思辨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此外,他还专注于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始终以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租赁合同纠纷案处理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原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虽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但仍有16512.5米钢管未收回,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法院受理后,魏宪合协助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在公开开庭审理中,魏律师与被告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剩余钢管,支付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同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根据不同阶段进行了合理认定,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这起案件的成功审理,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清晰梳理能力。
工伤行政诉讼案处理
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共同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但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后,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魏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纳保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一案件的胜诉,展现了魏宪合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能力。
综合评价
魏宪合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租赁合同纠纷到工伤行政诉讼,他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他不仅在具体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还通过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积极参与社会纠纷的化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魏宪合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