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概况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具备中国执业律师资格,且精通中英文双语工作。他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0390,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烟台,联系地址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9号飞龙天润大厦26楼。执业至今,衣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秉持着以专业的水准、勤勉的态度和高效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职务与社会活动
衣超律师在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还担任烟台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服务与文体委员会委员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秘书。此外,他长期受邀作为烟台电视台“德与法”“社会广角”栏目特约评论员,以专业视角解读法律实务,积极参与法治传播,为推动当地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擅长领域
衣超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涵盖了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重整等多个方面。在复杂商事争议与刑事辩护领域,他表现尤为突出,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
典型案件之不良资产包处置
衣超律师曾参与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在这个项目中,涉及到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大量的资产清理、处置工作。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整个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在资产的转让、债务的处理等各个环节,他都严格把关,确保每一个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大权益。
典型案件之民间借贷纠纷
他还代理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总金额达5000余万元。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到众多借款合同的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等问题。衣超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份合同和相关证据,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诉讼过程中,他运用娴熟的诉讼技巧,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有效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刑事辩护案例
在刑事辩护方面,衣超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善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曾通过变更罪名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在某起刑事案件中,他经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原指控的罪名存在不准确之处。于是,他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说服法庭变更罪名,使得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外,他还曾通过发掘新线索推动案件不起诉决定。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了新的关键线索,这些线索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及时将这些线索提交给相关部门,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辩护,最终成功推动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项目服务
衣超律师还为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参与重大业务合同起草、并购协议修订等非诉项目。在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过程中,他需要对公司的各项业务和法律事务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在合同起草和修订过程中,他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和风险,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严谨。通过他的专业服务,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合规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展现出了全面的法律服务水平。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在2018年,衣超律师代理了龙口市XX公司与龙口XX公司、龙口XX公司、杜XX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0681民初4211号)。2017年12月21日,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与被告龙口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龙口XX公司与山东XX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担保费150000元未付,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同日,原告与山东XX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基于上述业务,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或出具了相关文件,包括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个人反担保保证函等,为借款提供反担保。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龙口XX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原告先后8次垫付利息合计人民币295348.44元。2018年5月30日,山东XX银行提前宣布借款到期,并自原告处扣划了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85451.42元,至此,原告累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XXX元。而被告龙口XX公司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等合计XXX元,并要求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等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衣超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380799.86元,给付原告违约金XXX元、担保费150000元;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66元,由被告承担。通过衣超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在该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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