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王帅龙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自2020年起开始在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执业证号133xxxxxxxx196844。他服务于绍兴地区,律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在执业至今的时间里,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其执业领域广泛而精深,全面覆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能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此外,王帅龙律师还担任工会调解员这一社会职务。他秉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
擅长领域聚焦
王帅龙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尤其在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方面表现突出。这些领域在民商事法律业务中较为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而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
2023年5月18日,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碰撞,致使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且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本案三原告系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全面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面对被告二和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的多重抗辩理由,王律师针对性地进行应对。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结论主张其按次要责任担责;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相关证明反驳;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等一系列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此外,他结合死者年龄和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损失,并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助力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案维权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至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调查发现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且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本案原告系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共同推进维权工作。首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和被告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论证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进行回应,认可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核心赔偿责任,促使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同时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
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并分担案件受理费。
综合能力与服务成效
从王帅龙律师承办的这两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出,他在处理交通事故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时具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有力应对各方提出的抗辩。无论是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问题,还是路面缺陷导致的侵权赔偿纠纷,王律师都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能力不仅体现在其成功的案件结果上,更反映出他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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