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引关注
汪育倩律师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合伙人,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兴仁,联系地址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她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劳动争议案件详情
上诉人A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被上诉人B矿业公司任职通风队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于2019年9月19日向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301.36元,驳回其他请求。A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仲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A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960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严谨办案显能力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一是证据举证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应由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B矿业公司提交工资册,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不当。二是证据效力认定问题,一审中A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制表人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未认可该证据效力存在片面性。
为补强证据,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该明细表有劳动者本人及B矿业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指出该组新证据与B矿业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形式一致,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强调工资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四、胜诉成果护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法院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2018年7月-2019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9.32元,结合其7年零6个月的工作年限,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解除A与B矿业公司劳动关系”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驳回其余诉讼请求的相关判项,B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汪育倩律师始终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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