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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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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9 · 1313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经验丰富。成功代理百余件案件,如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助力消费者获退一赔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还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背景丰富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在新疆乌鲁木齐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她曾有过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的经历,这段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够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目前,她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乌鲁木齐。

擅长多类案件

丁婷律师擅长处理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领域。在企业破产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服务众多客户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她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这些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代理汽车买卖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本田飞度小型轿车。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也完成了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确认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

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过重大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034元,但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明确诉讼请求

丁婷律师团队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辆保险费、检测费、维修费用等实际支出共计5166元;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6000元;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025.8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判令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购车款代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聚焦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是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相应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在审理过程中对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进行了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案涉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体现律师价值

在这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二手汽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通过分析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的明确承诺、车辆实际状况与承诺的严重不符、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义务等关键事实,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针对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已查询维修记录”“事故位置隐蔽”等抗辩理由,重点举证证明汽车销售公司查询维修记录的时间在诉讼之后、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履行法定检测义务等关键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经营者,负有如实披露车辆使用、修理、事故等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在合同中作出“无事故”承诺后,交付的车辆却为事故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协助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程序,及时回应对方提出的各项抗辩意见,有效推动案件进程。通过明确诉讼请求和证据焦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确保委托人在维权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权益保护。

处理买卖纠纷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该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域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该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域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域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确定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该农业公司向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该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制定代理思路

作为该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证明该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重复支付。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该农业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该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关键证据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西域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该农业公司与西域公司直接结算,该表述构成对该农业公司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西域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西域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该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西域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该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该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该农业公司与西域公司结算,该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该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域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总结案件经验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核心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该农业公司与薛XX,但薛XX同时具有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双重身份,其对备用金账户的性质及使用情况完全知情;该农业公司向西域公司账户付款后,薛XX通过微信聊天明确追认该行为并要求双方公司结算,该意思表示直接导致付款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账务处理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已完成的合法付款行为,薛XX不能因公司内部矛盾要求合同相对方重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客观交易事实,又严格区分了合同关系与企业内部纠纷的法律边界,依法保护了该农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支付损失。

发挥律师作用

在这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梳理复杂的当事人关系与案件事实,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避免无效举证;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该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及薛XX的追认行为,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团队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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