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付文杰律师就职于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一职。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x6333,服务地区为周口,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周口市商水县丘生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河南商水三中北侧)。自2021年开始执业以来,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秉承“效率、诚信、负责”的执业理念,以“以律为本,殷切服务”为宗旨,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业务优势
付文杰律师及团队形成了多元化的业务优势,核心擅长刑事辩护与各类民事纠纷处理。在民事纠纷领域,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伤与车损、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与社会保险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民事案由。在合同事务领域,他具备深厚造诣,可提供合同审查、起草、纠纷调解与诉讼代理等全流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疑难民商事案件。此外,针对企业法律需求,他还能为企业提供规章制度建立、法律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运营。
聚焦核心业务成果
执业四年间,付文杰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民事纠纷处理两大核心领域,构建了多元化的业务服务体系。在民事纠纷领域,他成功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伤与车损、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案件数百起,累计帮助数百名当事人化解民生法律难题。在合同事务领域,他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合同起草、审查、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全流程服务,高效处理多起复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与商业信誉。同时,针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需求,他为本地多家企业提供规章制度搭建、法律风险排查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运营,降低法律风险。
梁xx涉嫌虚开发票罪案例详情
在梁xx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张X、王X(另案处理)商议在周口成立公司用于销售二手汽车,于2021年7月20日,由张X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王X提供本人信息在某地注册成立A公司。成立公司后,王X领取了一定数量的百万元版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同月某日,在没有真实机动车销售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梁X提供的开票信息,梁X、张X、王X三人共同到王X找的代理开票处虚开了多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税额数十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2021年8月份,被告人周X在深圳市经营汽车按揭业务期间,客户陈X找到周X让其帮忙办理汽车贷款业务,被告人周X在没有真实机动车销售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联系微信昵称为“九妹”的人,并微信支付费用,将陈X的身份信息、车辆型号、发票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发给“九妹”,随后“九妹”将A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邮寄给周X,周X将该发票提供给银行为陈X办理汽车贷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张X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X、张X、周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意见及法院判决
付文杰律师作为被告人梁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赵X提出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X的指定辩护人王X提出对被告人周X构成虚开发票罪无异议,周X存在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属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张X、周X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梁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周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周X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服务理念与口碑
付文杰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的及时、高效沟通,能够精准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为委托人搭建坚实的法律护盾。凭借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敏锐的案件洞察力与扎实的实务操作能力,他成功处理多起案件,累计帮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综合评分高达5.0分。未来,依托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平台,付文杰律师将持续深耕本地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水平,为周口地区及周边群众、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