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程豪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从2014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
执业理念与服务成果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此外,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获得荣誉
程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
代表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辩为挪用资金罪】中,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不起诉】中,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不起诉】中,同样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无罪】案件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代表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中也不乏程豪律师的精彩表现。在【再审改判挽回800余万元损失】的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再审改判挽回近百万元损失】的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建设工程相关案驳回对方300W诉请】中,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巨额劳动争议案驳回对方332万元诉请】的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具体案例分析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被告单位成立后,由黄XX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等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牌、“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虽然未提及程豪律师在此案中的具体作用,但可从侧面反映其擅长的刑事辩护领域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