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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陕西西安侵权律师榜单,医疗损害与行政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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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541人看过
导读:杨向东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他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处理。

律师基本信息

杨向东律师持有法学学士学位,拥有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背景,这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筑牢了理论根基。他于2022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现服务于陕西西安地区,任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一号凯爱大厦B座71。他还是该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合伙人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

执业经历与案件类型

从执业年限来看,杨向东律师从2022年至今,虽执业时间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侵权领域,他深耕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可见其在医疗损害案件处理上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同时,他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杨向东律师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此外,他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社会兼职情况

杨向东律师身兼多个社会职务。他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保障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策略与论证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首先,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其次,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第十五条)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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