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交付可不可以用来设立质权
指示交付可以用来设立质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是指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在设立质权时,当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质权人,就完成了指示交付,质权自出质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权利凭证或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时设立。这种方式能让质权人获得对质物的间接占有,从而保障质权的实现。不过,出质人应确保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可能影响质权的效力。
二、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指示交付是交付方式的一种,是指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在质权设立场景下,当出质人以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时,出质人可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质权人,以代替现实交付,质权自出质人通知第三人时设立。
三、指示交付质权实现程序是否有法律依据
指示交付质权实现程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以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权利凭证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当探讨指示交付可不可以用来设立质权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指示交付设立质权后,质权人对质物的保管责任如何界定,若质物在保管期间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该如何划分。另外,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公示方式以及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范围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若你对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指示交付可不可以用来设立质权本身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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