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黄光杰律师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本科学历。他于2020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广西百色,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执业过程中,黄光杰律师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执业至今,他处理的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千件。
案件基本情况
在众多案件中,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颇具代表性。这起案件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案件,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他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
具体来看,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然而,培育过程并不顺利,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达到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律师介入案件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其中。他首先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而黄光杰律师则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发挥价值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了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黄光杰律师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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