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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法定程序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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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9017人看过
导读: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的法定程序该怎么走

罪犯在符合了减刑条件之后,其实还不够,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之后,那么最终才能实际被减刑。那具体而言减刑的法定程序该怎么走呢?而一般减刑的幅度又有多大?这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减刑的法定程序该怎么走

(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主要从以上几点进行理解:

1、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

2、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 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

3、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

二、减刑的限度有多大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一般罪犯在符合减刑条件之后,往往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其实就已经进入了减刑程序了。当然,通常减刑幅度都是一年左右,而我国对减刑之后的实际刑期也是有要求的,这方面的内容小编也一并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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